92 年10 月31 日行政會議通過
94 年8 月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9 年12 月28 日第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0 年1 月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2 次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2月5日第1次研發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1月8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1月9日第5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106年11月15日第1次研發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5月21日第1次研發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6月4日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6月18日第8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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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本校為加強服務民眾、有關業者及農漁民,並配合各系所相關科目實習之需
要,提供各種檢驗及技術服務項目,統籌檢驗及技術服務事宜,特依據本校
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,於研究發展處設置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
本中心),並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 1 人,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,並得視委託檢驗及技術
服務之項目,由各相關系所支援成立各檢驗及技術服務實驗室。
第 三 條 主任人選由本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,請校長聘兼之。
任期以 3 學年為原則,得連任 1 次。其主要職責包括:
一、推展與規劃檢驗及技術服務相關工作。
二、召開會議審查各檢驗及技術服務實驗室之成立與裁撤。
三、規劃所需之儀器設備。
四、監督各檢驗室檢驗分析及技術服務工作、檢驗及技術服務報告書簽發事宜。
五、本中心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 四 條 本中心之服務辦法,檢驗及技術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依其檢驗類別另行訂定
服務細則公佈之,並得視實際需要,適時調整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。
第 五 條 本中心之經費收支,依「國立宜蘭大學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
收入收支管理要點」等相關法令辦理。
第 六 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