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、 檢 驗 申 請
1 、 申 請 委 託 檢 驗 服 務 者 , 需 填 具 委 託 檢 驗 送
驗 單 ( 如網頁下方附上之委託檢驗送驗單) , 連 同 檢 驗 樣 品 , 向 本
實 驗 室 洽 辦 。
2 、 不 克 親 自 送 樣 時 , 可 將 委 託 檢 驗 之 樣 品 ,
連 同 送 驗 單 , 函 寄 至 「26047 宜 蘭 市 神 農 路一段1號
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檢 驗 服 務 中 心 木 質 材 料 實 驗 室 」
即 可 。
3 、 檢 驗 之 樣 品 如 遇 特 殊 情 形( 例 如 : 限 於 設
備 或 非 短 期 內 所 能 完 成 ,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
, 經 說 明後 , 得 予 以 拒 絕 ) 。
4 、 請 逕 行 以 電 話 聯 繫 木 質 材 料 實 驗 室 許小姐 ,
電話:03-9317687 。
二 、 處 理 時 限
1 、 檢 驗 樣 品 按 申 請 先 後 順 序 辦 理 , 其 完 成 日
期 視 樣 品 性 質 及 件 驗 項 目 之 需 要 定 之 。 原
則 上 , 在 收 到 樣 品 20 天 內 完 成 檢 驗 。
2 、 委 託 者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, 得 於 送 驗 樣 品 時 ,
提 出 申 請 急 件 處 理 ( 5 天 內 提 出 檢 驗 報 告
書 ) , 經 同 意 後 加 50 % 收 費 。惟 業 務 繁 忙 時
暫 不 收 急 件,送 驗 前 請 先 以 電 話 聯 繫 確 認 檢
驗 時 程 。
三 、 檢 驗 報 告
1 、 檢 驗 完 成 時 , 給 予 中 文 報 告 書 , 如 需 英 文
副 本 請 自 行 或 委 託 他 人 翻 譯 , 由 本 實 驗 室
查 核 後 , 予 以 證 明 。
報 告 書 欲 更 改 者,請 於 委 託 檢 驗 結 案 後,
兩 周 內 以 書 面 申 請 之 ( 更 改 申 請 表 )
2 、 本 實 驗 室 對 樣 品 殘 體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, 若 委
託 者 欲 取 回 樣 品 殘 體 , 請 於 接 獲 檢 驗 報 告
書 後 , 10 日 內 通 知 辦 理 , 10 日 以 後 , 殘 體
由 本 實 驗 室 自 行 辦 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