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辦法
檢 驗 申 請
1 、 申 請 委 託 檢 驗 服 務 者 , 需 填 具 委 託 檢 驗 送 驗 單
( 如 附 件 一 ) , 連 同 足 夠 二 次 檢 驗 用 之 檢 體 (
詳 見 檢 驗 項 目 表 ) , 逕 向 本 中 心 洽 辦 , 若 有 疑
問 , 請 利 用 技 術 服 務 專 線 (03) 935-7400 轉 7591。
2 、 如 遠 道 者 , 可 將 欲 委 託 檢 驗 之 檢 體 , 連 同 送 驗
單 ( 表 格 附 郵 函 索 即 寄 ) , 請 函 寄 至 「 2 6 0 宜
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檢 驗 中
心 」 即 可 。
3 、 送 驗 之 檢 體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( 例 如 : 限 於 設 備 或
非 短 期 內 所 能 完 成 ) 經 說 明 後 , 得 予 以 拒 絕 。
4 、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: 每 星 期 一 至 五 , 上 午 九 點 至 十
二 點 , 下 午 二 點 至 五 點 。
處 理 時 限
1 、 送 驗 檢 體 依 申 請 先 後 順 序 處 理 , 其 完 成 日 期 視
檢 體 性 質 及 檢 驗 項 目 之 需 要 定 之 。 原 則 上 , 在
收 到 檢 體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檢 驗 。
2 、 委 託 者 如 有 特 殊 須 要 , 得 於 送 驗 檢 體 時 , 提 出
申 請 速 件 處 理 ( 一 星 期 內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書 ) ,
惟 需 另 行 加 五 成 收 費 。
檢 驗 報 告
1 、 檢 驗 完 成 時 , 給 予 中 文 報 告 書 ( 如 附 件 二 ) ,
委 託 者 如 需 英 文 副 本 請 自 行 或 委 託 他 人 翻 譯 ,
由 本 中 心 查 核 無 誤 後 , 予 以 證 明 。
2 、 檢 驗 報 告 書 僅 供 參 考 用 , 並 只 對 送 驗 檢 體 負 責
, 不 得 作 為 對 外 發 表 刊 登 或 出 版 刊 物 等 廣 告 商
業 宣 傳 及 其 他 用 途 。
3 、 本 中 心 對 剩 餘 檢 體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, 若 委 託 者 欲
取 回 剩 餘 檢 體 , 請 於 接 獲 檢 驗 報 告 書 後 , 一 星
期 內 憑 送 驗 單 辦 理 。
4 、 技 術 服 務 :
有 關 採 樣 事 宜 諮 詢 , 檢 驗 項 目 之 選 擇 , 檢 驗 結
果 之 說 明 等 檢 驗 事 宜 之 技 術 服 務 , 請 逕 行 以 電
話 聯 繫 環 工 系 張 章 堂 老 師 (03) 935-7400 轉 7591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