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辦法
一 、 檢 驗 申 請
1 、 申 請 委 託 檢 驗 服 務 者 , 需 填 具 基 本 資 料 卡
及 委 託 檢 驗 送 驗 單 (如 附 件 一 ) , 連 同 檢
驗 樣 品 , 向 本 校 檢 驗 中 心 實 驗 動 物 分 析 檢
驗 室 洽 辦 。
2 、 遠 道 者 , 可 將 委 託 檢 驗 之 樣 品 , 連 同 資 料
卡 及 送 驗 單 ( 表 格 附 郵 函 索 ) , 函 寄 至 「
26015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國 立 宜 蘭 大
學 檢 驗 服 務 中 心 實 驗 動 物 分 析 檢 驗 室 」
即 可 。
3 、 檢 驗 之 樣 品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( 例 如 : 限 於 設
備 或 非 短 期 內 所 能 完 成 ,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
, 經 說 明 後 , 得 予 以 拒 絕 ) 。
二 、 處 理 時 限
1 、 檢 驗 樣 品 按 申 請 先 後 順 序 辦 理 , 其 完 成 日
期 視 樣 品 性 質 及 件 驗 項 目 之 需 要 定 之 。 原
則 上 , 在 收 到 樣 品 40 天 內 完 成 檢 驗 。
2 、 委 託 者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, 得 於 送 驗 樣 品 時 ,
提 出 申 請 速 件 處 理 ( 30 天 內 提 出 檢 驗 報 告
書 ) , 經 同 意 後 加 五 成 收 費 。
三 、 檢 驗 報 告
1 、 檢 驗 完 成 時 , 給 予 中 文 報 告 書 ( 如 附 件 二
) , 如 需 英 文 副 本 請 自 行 或 委 託 他 人 翻 譯
, 由 本 實 驗 室 查 核 後 , 予 以 證 明 。
2 、 本 實 驗 室 對 樣 品 殘 體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, 若 委
託 者 欲 取 回 樣 品 殘 體 , 請 於 接 獲 檢 驗 報 告
書 後 , 10 日 內 通 知 辦 理 , 10 日 以 後 , 殘 體
由 本 實 驗 室 自 行 辦 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