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辦法
分析申請
1.申請委託分析服務者,需填具分析申請表(如附件一),連同足夠分
析用之樣品量(詳見感應耦合電漿光譜儀分析項目表(ICP-OES)(表1)
,逕向本實驗室洽辦,若有疑問,請利用技術服務專線(03)9357400
#7683詢問。
2.不便親送者,可將欲委託分析之樣品,連同申請表,冷藏寄送至
「26047宜蘭市神農路一段一號國立宜蘭大學感應耦合電漿光譜儀
(ICP-OES)實驗室 生物資源大樓6樓644R)」即可。
3.送驗之樣品如遇特殊情形(例如: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所能完成)經說
明後,得予以拒絕。
4.受理申請時間:每星期一至五,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。
樣品準備需知
1.非溶液樣品需先溶解或消化為溶液,並經過0.45μm孔徑之針頭過濾
器(minipore)過濾後,才能以ICP-OES進行分析。溶液樣品因未過濾乾
淨而有沉澱或懸浮物質存在,本中心得予以拒絕進行分析。
2.儀器分析數據的取得是根據標準溶液與樣品中目的元素信號強度的
比較而來;因此樣品與標準溶液兩者間的組成成分需儘可能相同,
以將測定的誤差減到最低。據此,委託分析人需將樣品的處理步驟
及最後樣品溶液中的大致成分告知,以為製作標準溶液的參考。
3.送驗之樣品請先以流水號No.1~250做編排,以提高資料處理的速度。
4.分析樣品所需的溶液量(ml),請參見感應耦合電漿光譜儀分析項目表
(表1),委託者請準備足夠量的溶液以備分析。
5.本中心不提供採樣及樣品準備(前處理)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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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時限
1.送驗樣品依申請先後順序處理,其完成日期視樣品性質及分析項目
之需要而定。原則上,在收到樣品兩星期內完成分析。
2.委託者如有需要,得於送驗樣品時,申請速件處理(一星期內提出
檢驗報告書),惟需另加收費50%。
分析報告
1.分析完成時,給予中文報告書乙份(如附件二),委託者如需英文副本
請自行或委託他人翻譯,由本檢驗室查核無誤後,予以證明。
2.本檢驗室對剩餘樣品不負保管責任,若委託者欲取回剩餘樣品,請於
接獲分析報告書後,一星期內憑分析申請單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