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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宜蘭大學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各實驗室服務細則

109年7月1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

109年8月4日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

10910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9次會議通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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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 國立宜蘭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據「國立宜蘭大學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辦法」第四條訂定「國立宜蘭大學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各實驗室服務細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
第二條  服務項目:

國立宜蘭大學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各實驗室對外接受各界委辦有關廢棄物、水質、土壤、土木、木質材料、空氣污染、混凝土、鋼筋等相關檢驗服務。

第三條  委託試驗流程:

  1. 委託人送驗樣品至實驗室。
  2. 填寫委託檢驗送驗單(如附表一),實驗室核對人員身分。
  3. 實驗室與委託人共同確認樣品數量與性質,完成收件。
  4. 領取繳費單據完成繳費。
  5. 實驗室進行試驗工作。
  6. 試驗完成,通知委託人領取報告。

第四條  送驗須知:

  1. 須特別註明清楚樣品特性、保存方式(常溫、冷藏、冷凍)。
  2. 送驗樣品如未達附表二最低採樣量(重量/容量)或未依產品保存特性寄送,本中心將拒收樣品。
  3. 樣品送驗時應填寫委託檢驗送驗單之相關資料,如委託者、聯絡信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聯絡電話、傳真電話連同委託送驗之樣品直接送至本中心(負責老師)實驗室,或請寄至260007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1號國立宜蘭大學檢驗及技術服務中心(負責老師)收。
  4. 申請檢驗時,送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得不予受理。

第五條  申請檢驗應繳納檢驗費,其收費標準及優惠條件如附表二。委託者如有特殊需要,得於送驗樣品時,提出申請速件處理(一星期內提出檢驗報告書者),惟須另行加收檢驗費50%。

第六條  本中心各實驗室檢驗報告書僅供參考用,並只對送驗樣品負責,不對產品合法性做判斷,不得作為對外發表刊登或出版刊物等廣告商業宣傳、訴訟及其他用途。本中心對剩餘樣品不負保管責任,若委託者欲取回剩餘樣品,請於接獲檢驗報告書後,一星期內憑送驗單辦理。

第七條  各項檢驗費用繳納後,除有誤繳之情形外,不得要求退費。

第八條  本細則經研究發展會議、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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